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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旌陽區黃河新區2024年廢舊資產處置項目(第三次)公告
受相關權利人委托,德陽農交所(以下簡稱“本所”)對德陽市旌陽區黃河新區2024年廢舊資產公開征集意向受讓方,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掛牌公告期間在標的所在地現狀展示,意向受讓方自行前往查勘標的,一經報名即視為已現場查勘并接受標的現狀。
自然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資料復印件蓋鮮章)、公章
(二)報名方式:
方式一:線上報名:登錄https://zc.cdaee.com:18080 (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網站),注冊賬號,賬戶注冊驗證通過后方可報名。
1.自然人(個人)注冊:選擇“資產資源交易系統用戶類型”——資產資源自然人。
2.單位注冊:選擇“資產資源交易系統用戶類型”——資產資源法人或其他組織。
3.所在地區選擇“四川省.德陽市”。
4.注冊成功后,再次登錄,在“資產資源”板塊中選擇擬報名項目,點擊“我要報名”按鈕,填寫報名信息,以附件形式上傳報名所需材料。
方式二:線下報名:攜帶報名所需材料到德陽市松花江北路8號德陽市人民政府服務中心1樓253、254號農交所窗口,由農交所工作人員協助完成報名。
受讓方繳納的交易(報名)保證金,成交后全部轉為履約保證金,移交完結后,經轉讓方確認無異議后30日內原路無息退還;
未競得人交易(報名)保證金于項目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路無息退還。
標的按現狀進行處置,意向受讓方報名當時應完全了解標的情況并接受以下全部條件:
1.交易標的均為拆除廢舊設備、材料,以現狀進行轉讓,轉讓方、本所不對標的品質優劣、質量及適用范圍 、規格等負責,受讓方不得以標的重量、品質等要求增加標的物或減少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
2.受讓方自行組織機械、人工等進行標的搬運,文明施工,由此產生的費用、安全責任由受讓方承擔。若因此對轉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賠償,并有權使用履約保證金或預付款直接扣除,受讓方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預付款不足的,受讓方應在接到通知當日及時補足。
3.現場施工作業時間為法定工作時間,不得要求進行夜間作業,移交后,受讓方應及時拉運,不能以成交價格下跌或其他理由拒絕接收或拉貨,否則視為違約。若受讓方裝運本項目標的以外物資的,一律按偷盜處理。
1.交易服務費:成交當日,受讓方按成交金額的5%支付交易服務費;
若受讓方出現掛牌公告第九條任一情形時,視為受讓方違約,本所有權優先使用交易(報名)保證金抵扣交易服務費。
2.成交價款支付:成交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受讓方向轉讓方付清全部價款。
3.移交:受讓方付清全部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受讓方憑《成交通知書》和價款支付憑證與轉讓方簽署移交協議,移交當日,標的所有權、管護權隨即轉移至受讓方,移交之日起10日內完成移交清場。
4.票據開具:成交后,本所向受讓方開具交易服務費發票;轉讓方僅向受讓方提供收據。
1.成交當日,德陽農交所向受讓方出具成交通知書。
2.若意向受讓方對本項目交易條件有異議,請于掛牌公告期截止前3日書面向本所提出,本所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提出異議。
1.本所接受掛牌申請人委托,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布掛牌公告。本所通過網站披露的項目信息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本所對標的的任何承諾或交易建議。意向受讓方(報名人)應自行判斷,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盡職調查,不應僅僅基于本所披露的項目信息做出投資決定,亦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相關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所的名義作出有關交易的承諾,本所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意向受讓方參與投資應當遵守本所的交易規則,并仔細閱讀本須知。
3.本項目所載信息僅供參考,實際以處置標的現狀和實物為準,報名成功的意向受讓方均視為已現場查勘實物,對標的情況全部了解并對標的現狀、質量、瑕疵等情況完全認可,意向受讓方應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
4.公告期內,若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雙方按掛牌條件成交;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用網絡競價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方。
5.意向受讓方應在掛牌公告期結束前按掛牌公告要求交納相關費用并提交報名資料(以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本所指定賬戶為準)。意向受讓方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納交易(報名)保證金。非本人賬戶劃轉交易(報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網絡競價中,由于互聯網可能出現不穩定情況,不排除網絡競價發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故障、電路故障、系統故障)以及被網絡黑客惡意攻擊,網絡意向受讓方必須充分估計上述原因導致網上競價不同于現場競價所帶來的風險,如果發生上述情況以及本人操作差錯所造成的損失由網絡意向受讓方承擔。網絡意向受讓方不得因此類情形要求本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7.成交后,因己方原因出現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惡意競價、競價成功后不按約定簽署移交協議、不按約支付交易服務費、預付款等),交易(報名)保證金將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法律、經濟等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一)交易(報名)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意向受讓方經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署交易合同、不按約支付預付款、交易服務費、不參與資產移交、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移交清場等,逾期時間超過10日的;
2.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掛牌申請人或本所損失的;
3.意向受讓方通過參與交易獲取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的商業機密,侵害掛牌申請人或交易相關方合法權益的;
4.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交易所交易規則,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公平交易的; ?
5.意向受讓方違反其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做出的承諾的;
6.意向受讓方被確認中標資格后,單方退出交易,拒絕參加后續競買程序的;
7.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明確表示放棄受讓或拒絕簽署成交文件的;
8.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因意向受讓方自身原因而無法獲得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
9.其他依據交易規則或法律規定不予退還競標(報名)保證金的情形。
(二)受讓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本所有權以受讓方交納的交易(報名)保證金總額為限,并在受讓方交納的交易(報名)保證金中扣除受讓方應支付的服務費用;若有余額,歸轉讓方所有,同時轉讓方及本所有權追究受讓方違約責任。
編輯:ggzyjy.sc.gov